武汉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第一批14项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0-04-20 15:53
发布者 :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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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在我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复工复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根据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司法鉴定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职责,结合现阶段武汉市疫情防控策略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需要,推广以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目 录
1.公共法律服务“战疫”平台
2.依法行政法律服务
3.复工复产“法治体检”
4.千名律师进社区
5.信访法律服务
6.涉疫特殊人群法律援助
7.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公证
8.新冠肺炎逝者遗产继承公证
9.涉疫特殊人群优享司法鉴定
10.疫期民间纠纷人民调解
11.疫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12.疫期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
13.疫期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
14.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产品说明书
公共法律服务“战疫”平台
一、产品名称:公共法律服务“战疫”平台
二、提供主体: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调解组织
三、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四、服务内容:疫情期间以在线方式为公众提供基本法律咨询、部分公证申办、相关法律知识自助问答等服务。
五、服务流程:
流程1:“武汉司法”微信公众号→法律咨询→答复或提出法
律提议→形成工作记录→评价反馈
“武汉司法”微信公众号→自助问答→形成工作记录→评价反馈
“武汉司法”微信公众号→公证申办→部分在线办理、部分预约线下办理→形成工作记录→评价反馈
流程2:“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法律咨询→答复或提出法律提议→形成工作记录→评价反馈
“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自助问答→形成工作记录→评价反馈
“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公证申办→部分在线办理、部分预约线下办理→形成工作记录→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武汉掌上12348”和“武汉司法”微信公众号,提供涉疫法律咨询、办事、指引等服务;
(二)在线法律咨询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等提供7×24小时服务;
(三)公证在线申请由本市7家中心城区公证处提供公证事务预约办理和42项公证事项在线办理服务;
(四)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由分类建立、动态更新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库提供快捷、直观的自助服务;
(五)公证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其他服务免费。
七、质量标准:
(一)服务以依法、公正、便民、高效为原则;
(二)服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三)平台信息更新及时、准确,工作记录完整。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人民参与与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科技信息处、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
依法行政法律服务
一、产品名称:依法行政法律服务
二、提供主体: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
三、服务对象:市、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服务内容: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复工复产政策制定,扶持企业稳定发展政策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
(五)参与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推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根据协议开展服务→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市、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有关单位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依协议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三)准确适用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律师工作处、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市律师协会、各区司法局
复工复产“法治体检”
一、产品名称:复工复产“法治体检”
二、提供主体:武汉市司法局 武汉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律师团队
三、服务对象:武汉市民营企业
四、服务内容:
(一)对政策了解程度、劳动用工、物业租赁及应收账款、合同履行,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治理、纠纷解决机制等其他事项全面“问诊”。
(二)根据企业具体需求,可由企业自主选择预约律师提供“一对一”法律服务。
(三)为企业疫后建立完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部制度提供咨询服务。
五、服务流程:
关注“武汉律政”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法治体检”栏目,弹出“法律体检”调查问卷→填写问卷(为了便于企业参与,问卷都是封闭式答案,企业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填“是”或“否”,填写完成后,留下联系方式)→撰写报告(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将组织专业律师团队根据企业填写的问卷,撰写《法治体检服务报告》)→送达企业→参与活动的企业都将获得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编纂的《武汉市抗疫复产惠民惠企政策法律知识300问》电子书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协议购买服务;
(二)律师依协议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一)准确适用与援企稳岗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
千名律师进社区
一、产品名称:千名律师进社区
二、提供主体:律师事务所
三、服务对象:社区群众
四、服务内容:全市千名律师与社区(村)实现“一对一”对接服务,每周定时定点到全市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基层群干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参与疫期矛盾调处,提供疫期法律援助,为社区(村)“两委”提供决策参考等。其他时间社区群众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途径进行咨询。对残疾人、病重人员、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社区群众,可提前预约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同时,组织名优律师走进社区,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和质量,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五、服务流程
社区群众可通过电话、QQ、微信→社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每周四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引服务;
(二)通过电话、QQ、微信等途径全天候咨询;
(三)预约上门服务;
(四)免费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一)准确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各区司法局
信访法律服务
一、产品名称:信访法律服务
二、提供主体:律师事务所
三、服务对象:武汉市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四、服务内容:
(一)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市区领导干部下基层大接访活动解答信访群众法律咨询,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信访群众通过相应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二)根据各机关、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书。
(三)在疫情期间和复工复产期间,组织优秀律师针对信访人诉求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提出化解信访问题的法律意见,向群众宣讲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
五、服务流程:
各机关、部门提出法律服务需求→推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开展服务→形成工作记录并归档→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协议购买服务;
(二)律师依协议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一)接待信访群众服务热情、文明礼貌、耐心周到:
(二)依法提供服务,遵守法定程序:
(三)严守工作纪律,对涉密事项及信访群众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律师工作处、市律师协会、各区司法局
涉疫特殊人群法律援助
一、产品名称:涉疫特殊人群法律援助
二、提供主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三、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属于武汉市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下列人员:
(一)因防控疫情产生纠纷的医护人员、人民警察(含辅警)、军人、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
(二)受疫情影响产生劳动就业、劳务纠纷的企业职工、农民工。
四、服务内容:代拟法律文书,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五、服务流程:
流程1: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提供法律援助→形成工作记录并归档→评价反馈
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提供法律援助→形成工作记录并归档→评价反馈
流程2: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告知理由,引导至其他救济途径→形成工作记录并归档→评价反馈
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告知理由,引导至其他救济途径→形成工作记录并归档→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咨询、指引服务,受理申请;
(二)通过“武汉掌上12348”和“武汉司法”微信公众号,提供咨询、指引服务;
(三)法律援助机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四)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受理审批,优先指派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五)免费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参照《湖北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指引(试行)》、《湖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指引(试行)》执行。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区司法局
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公证
一、产品名称: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公证
二、提供主体: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武汉市企业、个人和因疫期滞留在汉个人
四、服务内容:根据企业、个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一系列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迟复工、学校延期开学、航班取消、列车停运、物流运输限制、道路交通管制等)导致企业、个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证明。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符合证明条件→受理申请→办理并出具公证书→送达公证书→评价反馈
提出申请→不符合证明条件→告知理由,引导至其他救济途径→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向各公证处或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通过“武汉司法”、“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提供预约和指引服务;
(三)针对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公证免收公证费。
七、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武汉市、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办理。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区司法局
新冠肺炎逝者遗产继承公证
一、产品名称:新冠肺炎逝者遗产继承公证
二、提供主体: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新冠肺炎逝者的亲属
四、服务内容: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受理申请→办理并出具公证书→送达公证书→评价反馈
提出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理由,引导至其他救济途径→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将审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而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起纠纷。
七、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事项。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区司法局
涉疫特殊人群优享司法鉴定
一、产品名称:涉疫特殊人群优享司法鉴定
二、提供主体:武汉市司法鉴定机构
三、服务对象:武汉市参与疫情防控,出现人身损伤需要做伤残鉴定的医护人员、人民警察(含辅警)、军人、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
四、服务内容:为疫情期间出现人身损害的医护人员、人民警察(含辅警)、军人、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五、服务流程: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签订协议书→指定两名鉴定人鉴定→鉴定事项完成后复核→出具鉴定书→归档
提出申请→审查→不受理或补充齐材料后受理
六、服务方式:
(一)经办案机关、单位或个人委托。
(二)减免鉴定费。
七、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执行。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疫期民间纠纷人民调解
一、产品名称:疫期民间纠纷人民调解
二、提供主体: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疫期民间纠纷当事人
四、服务内容:
(一)现场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有关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二)开展调解活动;
(三)参与突发性矛盾纠纷的现场处置;
(四)向矛盾纠纷当事人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政策。
五、服务流程: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成功→签订人民调解书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不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不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武汉法网”、“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武汉12348”APP,提供咨询、指引和矛盾纠纷调解登记服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办理,特殊情况可提供专班服务;
(三)免费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一)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二)调解纠纷做到“法、理、情”相融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区司法局
疫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一、产品名称:疫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二、提供主体: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疫情医疗纠纷当事人
四、服务内容:
(一)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有关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二)开展医疗纠纷调解活动;
(三)参与突发性矛盾纠纷的现场处置;
(四)向矛盾纠纷当事人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政策。
五、服务流程: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成功→签订人民调解书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不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不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武汉法网”、“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和“武汉12348”APP,提供咨询、指引和矛盾纠纷调解登记服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办理,特殊情况可提供专班服务;
(三)免费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一)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二)调解纠纷做到“法、理、情”相融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区司法局
疫期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
一、产品名称:疫期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
二、提供主体: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疫期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
四、服务内容:
(一)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有关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二)开展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活动;
(三)参与突发性矛盾纠纷的现场处置;
(四)向矛盾纠纷当事人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政策。
五、服务流程: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成功→签订人民调解书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不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不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武汉法网”、“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和“武汉12348”APP,提供咨询、指引和矛盾纠纷调解登记服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办理,特殊情况可提供专班服务;
(三)免费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一)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二)调解纠纷做到“法、理、情”相融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区司法局
疫期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
一、产品名称:疫期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
二、提供主体: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
四、服务内容:
(一)解答来电来访群众有关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
(二)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活动;
(三)参与突发性矛盾纠纷的现场处置;
(四)向矛盾纠纷当事人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政策。
五、服务流程: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成功→签订人民调解书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受理→调查→调解→调解不成功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当事人申请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不符合人民调解条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武汉法网”、“武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和“武汉12348”APP,提供咨询、指引和矛盾纠纷调解登记服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办理,特殊情况可提供专班服务;
(三)免费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1.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2.调解纠纷做到“法、理、情”相融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各区司法局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一、产品名称: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二、提供主体:市、区普法宣传机构
三、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四、服务内容:普及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针对防范化解疫情后引发的经济社会矛盾风险、政策法律风险,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满足群众法治需求,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五、服务流程:
制作法治视频、资料→开辟法治宣传专栏→开放浏览、现场(网络)宣讲→评价反馈
六、服务方式:
(一)通过“12348武汉法网”提供法治宣传视频展播服务和咨询服务;深入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宣传宣讲。
(二)免费提供服务。
七、质量标准:
(一)栏目设置科学、合理;
(二)数据维护、信息更新及时;
(三)主题突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实践性。
八、服务评价:根据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质量标准对服务进行评价。
九、责任单位: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各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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